索引号 | 01526035-8-/2021-0617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17:00:3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