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19-8/20230905-00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9-05 08:28:5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腾冲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力。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 收到申请后,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

(三)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并出具书面告知文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完善或补正要求。

第七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