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9-8-/2021-0413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16:22:4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 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4. 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提供或发布反映腾冲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
1. 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提供,各专业股室对外提供一般统计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保密制度。
2. 根据有关规定,季后1个月内和年后1个月内,由局领导或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全市季度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6月底前发布上年《腾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同时,在本局内网上公布。发布特别重要和敏感统计数据需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3. 每年6月底前出版《腾冲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和历史的详细统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各专业人员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发布。
4. 受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外单位和个人来电来函来访要求查询统计资料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有关股室配合。局相关股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办理。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统一把关、提供。局办公室不掌握的数据,由相关专业配合局办公室进行加工整理和提供。各专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任何数据,确需提供的应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5. 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市统计局提供统计数据、资料服务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证件。经分管领导、办公室批准后,填写《市统计局统计资料对外查询登记表》,由办公室和有关专业人员负责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提供。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形式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提供:
(1)需要数据者说不清指标含义的不提供;
(2)预警预测数据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外,不予提供;
(3)需要数据者电话要数除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外,不予提供;
(4)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无介绍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
(5)用途不明确或非法用途(如为填报本系统、本单位下发的非法报表所需的数据等)不提供。
6. 对《统计年鉴》、《统计简讯》、《统计公报》等的发放单位进行登记掌握。对已发单位,如果需要上述资料中已有的指标,不予提供。但确有特殊情况,如丢失、不明确指标含义或口径范围的,应持单位证明(说明),另行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对提供的统计数据资料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准确、及时。
1. 对提供的数据随时登记,详细记录要数单位名称及要数人员姓名、数据笔数、用途、数据口径、提供时间、提供人员等。并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底册。
2. 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急需的统计数据,确保准确、及时提供,必要时说明指标口径、含义、计算方法等,确实无法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的,要及时向其说明情况。
3. 除需要特殊证明的数据外,非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不在提供的数据上加盖公章。本局已依法公布或正式出版的统计资料中的数据,均不再由本局出具证明书。
第十一条 在对外提供统计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章守法,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特别是对于不能公开的统计资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以下统计数据资料不对外提供:
1. 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的统计数据(资料),必须保密,不对外提供;
2. 属于私人、家庭隐私的单项调查数据,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 属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只能提供各行业、部门的汇总数据。
第十二条 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及各业务股撰写相关专业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除以纸介质形式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外,经所在专业股室和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局办公室通过网上上报市委信息股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腾冲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附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