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6-3/20240904-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16:29:4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步骤
(一)凡需由本局统一公开的事项,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股(室)需公开的审计业务工作事项,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