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1-0326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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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自然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监督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市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股室(中心)负责本股室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各股室(中心)负责人承担本股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班子分工;
(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四)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七)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和资料查阅室;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 政务公开程序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各股室送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各股室(中心)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办公会审查。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