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3-4-16_A/2015-121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12-11 10:28:08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2.根据管辖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辖区发生的应由上级处理或者上级机关指定其它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施救工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设施,确认、控制交通肇事人,走访、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现场勘查等工作。
4.负责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协查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录入,建立事故处理工作台账。
6.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为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提供资料。
7.建立和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与消防、卫生部门的协调,逐步建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形成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机制。
8.负责对道路执勤民警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定期培训工作。
(二)履职标准
1.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接处警规范,白天5分钟内、夜间10分钟内出警。
2.接处警装备齐全、有效,登记认真,反馈及时。
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照相》等标准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正确率达100%。
4.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制作勘查笔录。
5.因调查取证需要,需要对相关状况、车辆、人员、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在勘查现场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自委托之日起20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现场处置完毕后立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
7.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率达100%。
8.一般程序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通案率达100%。
9.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罚率达100%。
10.按照《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GA40-2008)装订案卷和保管案卷,抽查合格率达98%。
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旁听每年不少于3次。
12.辖区机动车修理业和租赁业登记掌握率达到100%。
13.其它标准
(1)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3)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包括辖区交警中队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管或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总队事故部门或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窗口接待服务流程标准
(一)基本原则
1.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打造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文明、及时高效、阳光便民的原则。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受理与接待
1.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处理、接待群众时,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应当尊重事故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2.事故处理窗口实行首接责任制。对110报警、群众报案,认真接待,按规定做好记录。对群众的咨询与投诉,做好解释与受理。
3.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4.推行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推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到各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各地应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设立,更好地提供便民措施。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不符合自行协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尽可能进行现场调解,不得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群众满意率。
5.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以后,按照规定进行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
6.勘查现场过程中应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固定现场、保全证据,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7.现场勘查完毕后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死亡的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8.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经。
9.勘查结束后应发放便民联系卡,联系卡上应载明:姓名、单位、职务、联系和监督电话以及单位地址等内容。
(三)执法公开
1.加强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事故处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设置交通事故首接室、询问室、调解室、档案室、物证室、案件审核岗等,要把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为当事人提供饮用水、桌椅和笔墨纸张等用品,切实方便群众。
2.事故处理部门实行警务公开,在醒目位置设置“民警公示栏”,公开事故处理人员警号、姓名、照片及监督电话,公布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与经办民警姓名及办公区域,对民警去向设立留言牌,方便群众找到办案民警,有效监督事故处理人员的执法工作。
3.公开事故处理的程序。事故接待区域及事故处理场所要上墙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流程图、事故处理工作时限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项目和范围标准。便于事故有关人员了解掌握,保障当事人权益。
4.公开事故证据。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从接出警、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事故调查的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介绍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成因,让各方当事人直观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全部情况及案件事实,使认定结论更具说服力。
5.推行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事故处理执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当场告知、电话告知、手机短信告知、传真、邮寄告知等方式,采用书面告知的,使用统一样式的告知单。
6.公开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和逐级审批制。必要时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政法领导等参加,以示公正。
(四)调查询问
1.调查取证要及时迅速,坚持“常事快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特殊群体、特殊车辆,要结合人员与车辆的特殊性,如外地过境人员、营运客车货车等,缩短办事时限,高效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事故导致的人员逗留、车辆扣留时间。
2.交通警民警询问时应当在询问室进行,并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使用录音或录像保全,对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
4.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5.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6.在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五)调解工作
1.交通事故调解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各方事故调解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
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5.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处置常用语言规范
(一)交通事故应当划定现场区域,禁止无人人员进入该区域,遇事故现场群众围观时:你好!我们现在正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请你让开一点,谢谢!
(二)当遇群众围观影响拍照取证时:请大家让一让(或请退到警戒线以外),我们要进行事故现场拍照!
(三)寻找肇事司机时:请问谁是驾驶员?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四)当需要群众帮助抢救伤员时:师傅(或者同志),请您帮一下忙,帮助我们将伤者抬上车,谢谢!
(五)寻找目击证人时:请问有谁看见事发时的情况?请您详细反映一下事发经过!
(六)当目击证人提供证词后:谢谢您的配合!
(七)当事故现场勘察结束时:请大家散开,让道路交通恢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