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9-0-/2020-122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2-25 15:41:24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腾冲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22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腾冲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政府各部门):

(一)腾冲市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行政执法项目;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

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方性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腾冲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工作报告系指信息公开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信息公开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市政府对各成员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监察局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