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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0-3/20260921-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9-21 1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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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根据《云南省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由局长陈凤任组长,副局长寸玉任副组长,质量发展监管执法股、信用信息监管执法股、竞争监管执法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股、网络和市场交易监管执法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股、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任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在质量发展监管执法股,负责整治工作统筹、调度、推进及材料上报工作。

二、整治时限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各所、各相关股室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围绕销售、租赁、维修等重点领域,全面发力、重点突破。

1.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理。 对“三无”产品及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等行为, 责令停止销售,依法实施处罚。

2.加强租赁和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租赁、换电、维修等单位,对出租车辆未经认证、认证证书失效、生产不一致、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租赁非改装业务、换电和维修服务中使用非标电池和租赁非法改装车辆等问题严格查处,严控整车与蓄电池拆分租赁行为。

3.加强即时配送企业行业管理,通过约谈、提醒、指导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

4.加强线上电商平台监管,严禁销售违规产品,开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构成问题线索的,推送至相关业务条线处理。

三、整治要求

一要强化整治成效。要集中力量、全面发力、重点突破,打 好“处罚一批、出清一批、通报一批、规范一批”等“四个一批” 组合拳形成强力震慑,以非常之举、非常之力推动整治工作取得非常之效。要集中精力、力量和资源,集成监督检查抽查、认证监管、执法办案等手段,把投诉举报、群众反映、信访等各种信息渠道汇集成束,积极拓展违法线索收集渠道,主动深入排查行业性、系统性突出问题,全面排查线下线上经营门店。要坚持问题整治与案件查办相结合,敢于动真碰硬,强力查处一批租赁、维修环节案件,对违法性质恶劣、违法后果严重,及时通报曝光,实施信用惩戒,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依法可以或者应该吊销 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吊销;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清理出行业,释放有效震慑,遏制“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性循环,还市场以清净,还群众以安心。

二要创新监管模式。目前,租赁、维修违法行为查处,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依据还不完善。省局印发“一通知”明确了5个整治重点,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一指引”编制了 5 个方面、64条措施(监管要点20条、执法指引44条),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各所、各相关股室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参照总局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领域违法行为执法指引》和省局《工作指引》,按照总局移动工作平台“工品查”小程序现场检查要点,当地实际,加强问题研究,探索创新工作实践。要对经营主体采取全面摸排掌握底数、提醒告诫约谈并督促其作出质量承诺、核査营业执照、规范价格公示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加强情况通报、强化线索移交等重点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益,通过主动作为、靠前工作降低安全隐患。

三要强化社会共治。各单位加加强与公安、应急等部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对其他部门移送的市场监管领域问题线索,快查快办、及时办结;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增强监管合力。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将严重违法主体列入严重速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强化信用惩戒和溯源追责。畅通 12315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营造良好共治氛围。

四要强化宣传引导。要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做好 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要加大正面 典型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让合法经营者受激励、让违法经营者受震慑,努力营造“不敢改、不能改、不想改”的行业环境。 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杜绝“运动式”整治,严禁搞“一刀切”、 简单粗暴执法,让群众怨声载道。出现舆情时,要高度重视、立 即响应,依法依规及时报告、及时引导、及时处置,稳妥有序推 进整治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各所、各股室请于9月28日前报送经营主体摸底情况;10月16日前报送阶段性整治情况;12月16日前报送全链条整治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