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101-9/20241221-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21 15:20:4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大、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满足农业生产对机械化需求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强化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积极探索鉴定机制创新改革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推动实施推广应用创新。探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市购机办对公示通过的补贴申请及时冻结,分期分批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兑付。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实际,云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我市补贴范围的调整将按照省级要求执行。

常规机具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总数不超过10个。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每年发布一批短板机具目录,对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并结合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县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研究确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配置参数,制定发布补贴额一览表;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比对衔接,防止省际间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同类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没有发现异常或违规问题的,可延用上一年补贴标准。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在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基础上,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合理进行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动力机械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3单机补贴限额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资金分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政策)覆盖全市19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全市内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动态调剂。2024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州在所属各县市、区间调剂;2025年、2026年资金提级发放,资金分配下达到州),由省级在各州间调剂。

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

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依据云南省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积极组织全市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备案后,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实施。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街道)受理、县审核、直补到卡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执行。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需办理购机补贴申请的,购机者自主向住所所在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根据省级实施方案,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补贴实施方案2024年由县级制定发布,2025年、2026年由州级统一制定发布,并明确下属各县市、区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问题一一记录,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况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受理补贴申请。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在收到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时,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受理:

1手机APP申请补贴。在收到购机者使用手机APP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一次性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2现场申请补贴。对于不能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的购机者,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在电脑端或手机APP为其办理补贴申请,完成签字确认。

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住所所在地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机具核验。结合实际,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区域内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财政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1乡镇(街道)核验。各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为补贴机具核验部门,应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于可移动式机具原则上申请者携带机具到当地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原农科站)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式机具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核验。同时,鼓励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

核验坚持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一次性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核验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购机者的资金申请材料、《XX年度XX乡镇(街道)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和《XXXX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信息表》附件3交到腾冲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核验过程中,购机者应将所购机具运至指定地点核验,对不可移动机具(固定设备)由核验部门到户核查。必须核实申请人身份、购买机具发票、购买机具参数及相关资料是否合规。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在所购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TC2024补贴标志,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并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

2市购机办审验。腾冲市购机办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审验公示信息。市购机办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市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级农业农村审核级财政审核级农业农村会同财政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级农业农村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市级提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

组织抽查。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腾冲市农业农村、财政、信用联社、审计、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腾冲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全市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和对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管等。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腾冲市购机办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服务中心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乡镇(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农机购置与安全操作使用手册、广播电视、微信等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3,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全面贯彻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乡镇(街道)每年于113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腾冲市购机补贴办公室

)注重绩效,强化考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

腾冲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腾冲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保山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补贴工作结束后,每年12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腾冲市市农业农村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5-5181379

举报投诉电话:0875-5181379

办理服务系统咨询电话:0875-5132449

财政监督电话:0875-5182171

腾冲市农业农村电话:0875-5181379

 

附件: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1 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2.3铺膜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 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 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3.2甘蔗收集搬运机

5.3.3甘蔗联合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 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打(压)

9.1.3草捆包膜机

9.1.4青(黄)饲料收获机

9.1.5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 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 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干燥机

16.1.3脱蓬(脯)机

16.1.4青果(豆)脱壳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理条机

16.2.5茶叶炒(烘)干机

16.2.6茶叶色选机

17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生胶成型设备

17.1.2生胶打包机

18 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 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 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