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4112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10:03:10 |
文号 | 腾民政发〔2024〕5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现将《腾冲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腾冲市民政局 中共腾冲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腾冲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腾冲市委老干部局 腾冲市人民法院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腾冲市公安局 腾冲市司法局 腾冲市财政局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腾冲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 腾冲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山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体系,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作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广泛开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6年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留在农村生活,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下简称“留守老年人”)。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1.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市级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2.摸清基本情况。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以村(社区)为网格单元,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智)、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重病、重疾、日常照护不到位等留守老年人,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住环境、服务需求、存在困难问题等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至少做到“一季度一更新”。市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3.分类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接受关爱服务的意愿,结合年龄、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将关爱服务对象分为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三类人群,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1)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留守老年人;年龄<80岁的重残(残疾等级为1—2级)、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长期卧床(按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2)次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中度失能或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按中度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3)一般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轻度失能或身体健康的留守老年人。〔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4.定期开展探访。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以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等方式为主要途径,了解掌握留守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由乡镇(街道)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针对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三类人群,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探访关爱服务。根据留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科学安排服务力量,灵活采取服务方式,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原则上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对失能等重点人群,要视情增加探访关爱频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率,加强精神慰藉,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5.强化应急处置。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探访关爱注重常态沟通和应急处置相结合,100%实现对留守老年人入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和健康知识等。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市级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有条件的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落实家庭关爱主体责任
6.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避免让中度及以上等级失能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应当定期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时,要予以劝诫、制止;发现虐待老年人或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亲友邻里帮扶互助。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8.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基础性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集中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生活情况,协助做好基本信息摸查。要对留守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督促其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要强化教育引导,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9.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和引导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和组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加强农村老年协会的资金能力建设,建立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款、协会经济实体或提供有偿服务、会员缴纳会费及其他收入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鼓励各乡镇(街道)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广泛开展关爱志愿服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志愿服务体系。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1.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为老服务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2.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关爱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服务机构。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积极推进将留守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由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内容加以关爱。对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的家政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老服务类岗位,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持续开展智慧助老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智慧助老—教老年人用手机”行动,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要引导家庭成员加强与农村留守老年人亲情沟通,通过“亲情连线”和“远程视频”帮助留守老年人与外出务工亲人实现“云团圆”。〔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提升政府关爱服务质量
14.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要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落实高龄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残疾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发放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5.落实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按时足额为已参保留守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等政策规定,对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留守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等政策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参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保障。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服务。将对残疾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加强老年人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良好生活习惯、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畴规范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健康体检1次,并根据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留守老年人开放。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生活照料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游局、卫健局、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丰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把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作为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对象,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规范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行、助乐、助聊、助学等“10+N”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困难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有养老服务需求但自身没有能力解决的困难老年人,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满足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8.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乡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市人社局牵头〕
19.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工作中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第一时间报警。结合乡村振兴挂包帮机制,建立领导包保化解工作机制,每半年开展1次合法权益问题、矛盾纠纷排查,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侵害留守老年人案件发生。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安全知识进村(社区)等活动,重点加强防跌倒、防火防溺、防电信和养老诈骗等宣传,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鼓励和引导相关服务主体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等新技术应用,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健康监测等智能设备,与紧急联系人共享日常生活信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法律维权服务站,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农村老年教育发展。加强规划和政策引领,加大办学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到2026年,力争全市建有乡镇(街道)老年大学达100%,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村(社区)老年大学教学点,经常性组织老年人参与教育活动。〔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9—10月)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二)重点推进(2024年11月—2025年12月底)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留守老年人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重点人群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留守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2026年1—12月底)
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及时安排部署。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统筹指导范围,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与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市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防范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督查、通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