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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0-0/20240806-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06 09:37:58
文号 腾民政发〔2024〕4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民政
腾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社保卡代管工作现将《腾冲市民政局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腾冲市民政局

                                202486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民政局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腾冲市高龄津贴的管理和发放,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代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享受本市高龄津贴老年人及受委托代为管理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社会保障卡的受委托人。

二、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因身体原因、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行动不便等无法自行管理和使用高龄津贴资金保障卡的老年人。

三、遵循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确需“代管”的,应征得享受对象本人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强制收卡借卡、代管代取以及扣留扣押享受对象社会保障卡,不得向享受对象索取资金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高龄津贴资金始终由享受对象享受的原则,高龄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受托人不得将代为持有、管理享受对象的社会保障卡转借或出租他人,不得用于授权范围外的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签订代管协议。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确需他人代为管理社会保障卡的,须与享受对象本人签订腾冲市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个人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

(二)建立工作档案。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档案,并明确专人管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加强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清核“代管”动态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享受补贴变化情况、生存状况、办理社会保障卡情况等,及时剔除不再符合“代管”政策的人员。

(四)加强监督管理。

1. 受委托人应按照最有利于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原则使用高龄津贴,资金的收支应清晰的记录,并及时告知享受对象。资金收支凭据应长期保存,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 市民政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代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代管”,确保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

3. 对擅自“代管”高龄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私自侵吞或占有享受高龄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从严问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腾冲市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个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腾冲市高龄津贴社会保障卡代管协议


甲方(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乙方(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甲方(委托人)委托乙方(受托人)负责本人以下账户存款、取款及款项用于本人各项开支事宜:

银行卡折号1

银行卡折号2

乙方(受委托人)在甲方(委托人)委托期间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委托人账户资金,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委托人)签章或手印:      

乙方(受委托人)签章或手印:


   


注: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委托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