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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0-0/20240428-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4-28 09:29:09
文号 腾民政发〔2024〕4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民政
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腾冲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经研究,现将《腾冲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

                                                          20244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腾冲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137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43号)要求,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

1.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后续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低于最高收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给予差额补助;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等于或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按照最高收费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工作流程

1. 救助金申请。村(社区)民政助理员协助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腾冲市XX乡镇街道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初审,初审后将老人审批表提交到腾冲市民政局,腾冲市民政局自受理审批表7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依法开展免费评估。入住老人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在做健康体检后办理机构入住手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腾冲市民政局申请救助金。

2. 救助金审核。腾冲市民政局自受理救助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3. 救助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规范的短信模板向救助对象及时免费发送救助金到账提醒短信。

4. 救助变更和终止。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腾冲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的,应当及时向腾冲市民政局书面报告。腾冲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告知救助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

(四)收住机构

1. 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意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发布关于遴选有意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的公告,对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 养老机构申请绩效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并于每年1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的养老机构。

3)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4)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5)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6)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

7)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8)已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腾冲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腾冲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申请。

3. 加强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管理。养老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在两天内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的唯一数据来源。腾冲市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发现养老机构通过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责令限期整改,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年度绩效补助资格。腾冲市民政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绩效考核

腾冲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积极的养老机构,将在下一年度绩效考核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绩效考核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腾冲市民政局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腾冲市民政局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腾冲市民政局做好上级民政部门每年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一是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二是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腾冲市民政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腾冲市民政局要督促当地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腾冲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附件:1. 申请入住流程图

      2. 腾冲市XX乡镇(街道)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3. 腾冲市2024X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发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