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4062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29 09:12:16 |
文号 | 腾民政发〔2024〕2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4〕9号),结合腾冲实际,决定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28元/人·月提高到735元/人·月。7月份开始,保障对象月补助金每人增加7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88元/人·年提高到6431元/人·年,A类重点保障对象由505元/人·月提高为535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对象由340元/人·月提高为345元/人·月,C类一般保障对象由270元/人·月提高为275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947元/人·月提高到956元/人·月。
2.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4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950元/人·月提高为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475元/人·月提高为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由285元/人·月提高为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171元/人·月提高为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100元/人·月提高为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由57元/人·月提高为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1340元/人·月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系统台账。各乡镇(街道)按照提高的新标准对应做好保山系统台账提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数、资金与省系统一致。省系统提标由民政局统一报保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社会救助处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做好分类救助,落实动态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规〔2023〕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民规〔2023〕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4〕2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2号),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针对困难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强化救助政策落实的可及性,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三)加强工作衔接,实现精准救助。继续保持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提高“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救助通”使用效率。应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持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 者认定工作,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预警机制,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通过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严防“漏保”“漏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发挥民政救助工作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实现特困人员有供养、最低生活有保障、临时困难有救助、孤困儿童有补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