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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工人上岗次日受伤◇法院一纸说明难定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6-05-19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常常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出具的一份内部事件说明中出现的“聘用”二字,能否直接推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20244月,孔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建设项目的木工班组工作,次日即因工伤引发纠纷。孔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主张孔某并非公司直接招聘或管理,且木工工程已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工资发放或考勤管理等关联,要求确认公司与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孔某则辩称,公司在向发包方出具的“事件说明”中自认孔某系其“聘用、管理的工人”,应视为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公司对此解释,该说明仅为按管理要求向发包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内容属事实描述,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表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承接该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木工部分 分包给李某,李某又转包给任某,孔某的招募与工资均由任某负责。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具备用工管理、报酬支付、工作安排等核心特征。本案中,被告孔某由实际施工人任某招募并支付报酬,未接受原告的岗前培训或备案管理,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既不存在人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的事实,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尽管原告曾出具事件说明提及“聘用”字样,但该文件仅为内部情况陈述,不足以证明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宣判后,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认定应以实际用工管理为基础,不能因项目关联或单方文件而简单推定。实践中,即便分包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所承担的也应是违法分包引发的法律责任,不宜突破劳动合同相对性和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认定公司承担劳动赔偿责任。其中,“用工主体责任”属替代性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明确用工主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