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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车辆停运损失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营运车辆莫名自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长达半年多时间未能进行定损,期间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了车主的营运损失。

20241月,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何某报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该车辆经某修理厂拆检后,修理厂报价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该报价过高,但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导致车辆长期滞留修理厂无法运营。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停运损失及维权费用。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购买保险时候并未单独购买“自燃险”,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而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系单方面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至于何某的停运损失,由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且合同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事发前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事故发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若因迟延理赔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扩大,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定损,也未对可确定的损失部分先行赔付,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对于营运车辆而言,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可预见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18.8万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负有及时核损、快速赔付的义务。若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定损或怠于理赔,造成车辆停运等额外损失,被保险人可依法主张赔偿。同时,车主也需注意通过正规渠道保留维修报价、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