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赔|沙石掩埋林地受损以何标准赔?
在日常生活中,因他人施工、排污等行为导致农田、林地等财产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对赔偿标准如何认定?今天,我们通过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来了解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填平原则”。
2022年5月,被告姜甲、姜乙与腾冲市中和镇某村委会数个村民小组签订开采施工合同,在该村附近山林开采硅石,施工过程中开挖出大量泥沙石块。2023年雨季来临,这些松散堆积物被雨水冲刷而下,形成泥石流,淹没了山下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沟道以及六户村民承包经营的林地,导致共计4.2亩土地与地上林木被厚约一米的泥沙掩埋。受损的村民小组和农户认为,此次损害完全是由二被告直接造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当地征地补偿的标准,赔偿林地损失、青苗损失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赔偿标准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坚持认为,既然土地和林木功能丧失,就应参照土地被永久征收时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被告方则辩称,其开采行为已向村集体报备并缴纳保证金,且该山场历史上曾有他人开采并堆积泥沙、石块,泥石流成因复杂,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庭提示,原、被告均不申请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开挖行为与原告财产被掩埋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进行计算,被告主张按土地恢复费用进行计算。对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并未因这次掩埋事件而丧失,土地本身并未灭失或永久性改变用途。在将掩埋的泥沙清理后,土地完全可以恢复原有的种植和生态功能。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赔偿财产损失,其损失数额应当依法按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因原、被告均不申请损失鉴定,无法通过鉴定确认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充分维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和常理,核定恢复费用总计为59400元。同时,考虑到山体此前确有他人开采的痕迹,损害结果并非完全由二被告行为所致。最终,法院酌情判定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580元。
我国民事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当财产遭受侵害时,法律追求的公平并非让受损方“因祸得福”获得超额补偿,而是通过赔偿使其财产状况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权力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维权时,证据至关重要,尤其是关于损失金额的证据。如果主张高额赔偿,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明确损失范围和价值。盲目套用不相关的高标准,反而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了解“损失填平”和“恢复原状”这些核心原则,才能更理性、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