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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逃债•法院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25-12-01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采取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即便赢得官司,也难以实现债权。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与关联人之间三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力打击了通过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

20235月,原告腾冲市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借款及代理佣金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欠款共计1493万余元。但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因未发现债务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甲公司调查发现,乙公司在20234月,就将其开发建设的三套房产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备案登记至关某名下,且关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关某是真实的买卖行为,因公司欠缴税金金额过大,无法出具发票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与关某协商决定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后,关某才缴纳购房款。且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为20234月,甲公司起诉日期超过一年,撤销权已经消灭,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乙公司与关某虽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但关某长期未支付房款,乙公司却以“欠税无法开发票”为由,单方面延长付款期限,这一行为显然违背常理,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甲公司直至执行程序终结后才查明房产转移事实,未超过法定期限。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诚信是市场基石,法律不纵容“金蝉脱壳”。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如果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