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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案例■软件开发半途而废,合同解除后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5-02-08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类平台、软件、小程序层出不穷,在为商业公司推介产品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方便。不过,平台软件开发毕竟是个“技术活”,其标的物与一般有形物不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旦约定沟通不畅,极易产生纠纷。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为双方的争执画上了句号。

案情经过:

2023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数字化平台开发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制作数字化平台。平台包含后台服务端代码、商家配置网页端代码及APP、小程序用户端代码等多项内容。

双方约定开发总费用为77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首笔开发费用19万余元。乙公司于同年9月交付前端开发内容,甲公司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并于10月初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开发费用27万余元。1020日,乙公司在双方工作微信中发布信息,称平台开发工作已完成,请甲公司进行验收内测。1021日,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内回复,称因公司相关领导离职,该项目需上任新领导接手后重新进行安排。112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完成平台项目开发及上传系统内容为由,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因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支付款,赔偿违约损失。乙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后续开发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案例分析:

(一)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数字化平台开发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继续履行需由甲公司配合完成上传服务器并部署运行。并且,继续由甲公司支付剩余价款、接收源代码等。庭审中,甲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该案涉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二)另外,根据案件相关证据,乙公司于20239月交付前期开发内容后,双方签署了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交付确认书,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开发费用27万余元,可确定乙公司已完成协议中相关系统的开发。同时,根据双方微信内聊天记录显示,乙公司于20231020日向甲公司提出平台开发已完成,请甲公司进行验收内测,甲公司则回复需要新领导接手进行安排。然而,直至1121日,甲公司才在微信内通知其各业务部门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培训使用。甲公司推迟测试系其自身原因导致。而且,其提出的完成本地部署、交付源代码、各业务板块负责人签字确认等验收条件需在测试完毕后开展。故双方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及交付,系甲公司所造成,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至于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三期系统开发费的要求,根据双方在微信内聊天记录可知,至20231116日,乙公司尚在对甲公司提出的系统问题进行测试解决,其发送验收报告的时间与进行测试的时间相同,而支付费用时间需在系统验收之后。故其要求的支付条件尚未达成,不应该由甲公司支付后续开发费用。

案子结局:

综上,腾冲市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判令解除了双方的数字化平台开发协议书,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维权费用2万元,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