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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成为合伙经营快递公司的事实退伙协议,合伙人(原告)起诉补偿获赔

发布日期:2024-10-28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合伙经营快递公司才4个月,一人就要求退出,却因退伙补偿没到位而搁置,直至双方闹至法院。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令其余合伙人向原告赵某支付合伙补偿款8万元。

20218月,赵某、丁某、黄某三人登记成立云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由被告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余二人为股东。根据三人所制订公司章程及《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对三人的出资方式、认缴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做出规定:其中,丁某占公司55%的股份,赵某占公司35%的股份,黄某占公司10%的股份。

公司经营至20211230日,赵某与丁某、黄某签订《会议纪要》,同意丁某退出股金,并将公司相关店铺做了分配授权。《会议纪要》还提出,由丁某补偿赵某7万元,用以购买赵某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黄某对该笔资金进行担保,如到期不还则补偿款变为8万元。由于被告丁某补偿原告赵某的补偿款逾期未支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于20211230日签字的《会议纪要》,虽以股东决议形式出现,其实为三人的退伙协议,系对三人签订的《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的解除。该《会议纪要》系其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因此被告丁某应当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股份补偿款,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