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31212-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15: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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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3年12月
预案有效日期: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止
1 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程序、明确应急职能职责,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7年版《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版)》。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危险源排查,推进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三)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辖区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四)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利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成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综合腾冲市环境风险调查,腾冲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一)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二)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三)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微生物、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四)其他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省、市、县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地震等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结合属地乡镇(街道)、应急部门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污染事故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腾冲市2023年版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预案,与《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是通过分析腾冲市内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实施时,应紧密结合腾冲市其他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制定详细处置方案。该预案与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衔接体系见图1—1。
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衔接示意图1—1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跨本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影响的;(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乡镇(街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腾冲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事件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处置。对需要保山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经腾冲市人民政府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后逐级提出请求。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腾冲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外事办、市电力公司、市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涉事企(事)业单位。
2.3.1市级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
各成员单位职责: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实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市纪委市监委: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纪行为。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承办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增援请求;通知市直有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增援,协调各单位抢险救援处置;向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指示和批示要求。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监督执行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应急预案;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单位或人员依法处置;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档案清单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进行跟踪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援所需经费,参与救援资金安排和物资的调配,监管救援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供应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保障好生活困难需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中毒)人员实施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污染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和协助做好应对极端气候的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严把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资质准入关、从业人员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指导危化品运输企业制定危化品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危化品运输企业源头安全检查,规范危化品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开展公路、水路运输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故路段的道路抢通和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林草污染级别、生态破坏程度的鉴定和林草受污染区域的划定;负责组织突发影响林草资源安全、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负责组织生物物种安全预警监控;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草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场供应应急措施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相关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参与建成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安全防范、社会维稳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电力公司:负责环境污染相关区域的电力保障、供给和调控。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等。
市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督促协调各通信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信号保障等工作。
其余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建立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组织有关站所加强调查监管,做好辖区内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现场处置组是由腾冲市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的各工作组,共设立8个工作组。
(1)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消防、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生态破坏处置组。由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水务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影响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3)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其它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由卫健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发生。
(5)应急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各乡镇(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工信局、融媒体中心、外事办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性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由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住建局(市人防办)、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商务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对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快速确定;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上述8个工作组所列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未列出的单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可根据现场指挥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腾冲市境内可能产生、导致环境空气质量受到影响的风险源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企业和重金属采选、矿冶加工企业(项目),尾矿库,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置企业(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主要分布在滇滩镇、明光镇、曲石镇、荷花镇、中和镇、北海镇、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清水镇、和顺镇、猴桥镇等。
可能产生、导致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源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企业和重金属采选、矿冶加工企业(项目),尾矿库,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置企业(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主要分布在滇滩镇、明光镇、曲石镇、荷花镇、中和镇、北海镇、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清水镇、和顺镇、猴桥镇等。直接风险受体为小江、姊妹山河、西沙河、明光河、明朗河中和段、缅箐河、古永河、明朗河荷花段、龙川江、大盈江等。
可能产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主要为矿山开采。其主要分布于滇滩镇、明光镇、固东镇等,曲石镇及中和镇等也有少量矿山分布。
可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或备用水源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单点暴雨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各乡镇(街道)均不同程度存在。
本预案不涉及核污染、辐射污染,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腾冲市境内重金属冶炼企业(项目)均处于关停状态,金属采矿企业也多处于停产状态,但仍有部分金属采选矿企业(项目)仍在正常运营。依据腾冲市工业产业规划,未来腾冲境内可能将不再存在金属冶炼企业(项目);但现有的金属采选矿企业(项目),无论是否停产,都将纳入环境风险源,依据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尾矿库是选矿企业(项目)的重要生产设施之一,由于尾矿库筑坝成库方式特殊,随着尾矿堆存量增加,尾矿库将逐渐成为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一旦发生溃坝,将对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因此从环境监管角度,必须将尾矿库作为单独一类环境风险源进行监管。
另外,市内还存在其他不涉及重金属采选、冶炼,但生产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的企业(项目),此类企业(项目)也纳入腾冲市环境风险源监管。
从主要风险物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监管方式角度分析,腾冲的典型环境风险企业(项目)分为:金属矿采选企业、尾矿库、非重金属污染风险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
辖区内涉及金属采选矿、尾矿库的企业与项目主要分布于滇滩镇、明光镇、曲石镇、荷花镇、中和镇、固东镇等。其他不涉及重金属的环境风险企业(项目)分布于北海镇、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清水镇、和顺镇、中和镇、猴桥镇、固东镇等。现有的64个加油站分散分布于市内道路周围。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发证企业分布于经开区和西源街道。3户危险气体经营办证单位位于腾越街道和滇滩镇。
可能对乡镇(街道)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单点暴雨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受自然灾害产生污染等。
腾冲市目前的应急物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志愿者队伍储备可基本满足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资源大部分集中于市区(腾越街道及西源街道),当腾冲市辖区内发生跨乡镇(街道)的环境突发事件,或事发乡镇(街道)应急资源不能满足处置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或可能超出腾冲市应急处置救援能力时,由腾冲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发生环境空气风险事件时,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武警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应对状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境资料,将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撤离至安全区域。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建立、掌控的危险源档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查清污染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水环境、土壤环境风险事件时,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进入应对状态,根据建立的污染源档案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等工作,查清污染源,并在有关专家的技术指导下采取封堵、围堰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事态发展,对受污染的水域或土地开展应急监测和损害评估、修复等工作,必要时还要做好区域内群众生活用水供应调整。
发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后诱发突发环境事件时,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立即进入应对状态,根据事态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协助对生态破坏、土壤污染进行评估,提出治理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事件时,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卫健局等部门要立即进入应对状态,立即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原因,查清污染源,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停、供水的决定和解除命令。
(一)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
1.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危险废物贮存、清运、转移的危险源档案,并定时、不定时对危险源的管理进行排查。
2. 应急、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信息档案。
3.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分别建立水利工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态破坏的信息档案。
4.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牵头建立生物物种安全、引种预警以及因生物物种侵害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信息档案。
(二)信息监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建立的档案信息适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控,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三)信息采集和管理。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的监控。
1.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内河、码头、公路运输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 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林业污染、生态破坏、土壤环境污染、农作物受损、生物物种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四)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及上报。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由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内河、码头、公路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森林生态系统破坏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林草局、气象局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破坏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林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林草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腾冲市人民政府;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腾冲市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保山市、云南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建立应急监测机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适时调整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指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报保山市人民政府,由保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队伍、辐射监测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总指挥)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后,腾冲市人民政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二)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三)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管理部门。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腾冲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电话(5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保山市。
(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四)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5.腾冲市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按照本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的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直和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参与处置。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服从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服从保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安排。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任何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协助处置,根据调查情况,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由指挥部依据事件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分别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及时切断污染源。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事发地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向周边、上级通报或请求上级支援时,由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安排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具体内容、时间等,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请求支援。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提供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技术支持等。
需要腾冲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腾冲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等;
(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三)根据各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四)协调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五)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腾冲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三)研究决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四)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五)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六)请求市政府给予工作支援和作出必要的处置决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已趋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指挥部批准;
(二)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三)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一)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三)应急过程评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五)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评估办法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相关专业处置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环境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监测分析报告。专家咨询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分析报告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作出科学评价,形成完整事故应急处理报告。并按照程序上报腾冲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由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责任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调查评估组,并责成调查评估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直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报送上级部门,我市有关部门必须服从上级部门统一协调、安排,配合上级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腾冲市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事件总结评估结论形成或者变更后,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
6 应急保障
市、乡镇(街道)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市、乡镇(街道)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辖区内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市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乡镇(街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市、乡镇(街道)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正常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和应急装备能迅速到位,为应急处置监测提供技术分析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二)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三)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辖区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一)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且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 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 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 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本预案由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由腾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时止。
8 附则
(一)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三)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
(四)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五)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 省、市、县应急机构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
2. 腾冲市各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3. 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1
省、市、县应急机构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中心 | 0871—64124398 0871—64145560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0875—2191010 0875—2191005 |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0875—5164340 0875—5186785 |
报警电话 | 110 |
火警救援电话 | 119 |
医疗急救电话 | 120 |
环保热线 | 12369 |
附件2
腾冲市各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 | 办公室电话 |
1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5152238 |
2 | 西源街道办事处 | 3023500 |
3 | 和顺镇人民政府 | 5150100 |
4 | 中和镇人民政府 | 5891028 |
5 | 固东镇人民政府 | 5851026 |
6 | 滇滩镇人民政府 | 5856068 |
7 | 界头镇人民政府 | 5875028 |
8 | 曲石镇人民政府 | 5871023 |
9 | 明光镇人民政府 | 5855028 |
10 | 猴桥镇人民政府 | 5895028 |
11 | 荷花镇人民政府 | 5893036 |
12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5831028 |
13 | 马站乡人民政府 | 5853028 |
14 | 北海镇人民政府 | 5130001 |
15 | 清水镇人民政府 | 5150331 |
16 | 五合乡人民政府 | 5833028 |
17 | 蒲川乡人民政府 | 5862028 |
18 | 新华乡人民政府 | 5867028 |
19 | 团田乡人民政府 | 5865028 |
附件3
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