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480633-0/20240401-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08: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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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腾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腾冲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以及围绕灾(险)情开展的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得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腾冲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乡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3名,由分管联系市政府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若遇变动调整,由各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1成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委网信办、市防震减灾局、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消防放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在腾冲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腾冲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中央、省级、保山市级相关指挥机构和腾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股承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3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调推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保山市委、市政府、腾冲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各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和市指挥部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要求;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险情和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统筹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方案;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指导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协调、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汇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市指挥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机制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建立本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明确指出境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规模、现状、危害程度以及建议相应监测和预防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发现灾(险)情应及时、准确上报。
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全市防汛监测信息、气象监测信息、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核查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3.2.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严格落实“1262”气象预警机制,通过电视、微信、短信等渠道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并提示重点危险区域。遇有灾害性天气,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防治人员。各乡镇(街道)、旅游景区、矿山、公路交通管理、水利电力设施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加强监测。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信息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局报告,按要求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资料。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道)应立即电话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并于3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电话报告后20分钟内应立即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并于灾害发生后的4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2)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 道)应立即电话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并于3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电话报告的20分钟内应立即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并于灾害发生后的4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电话报告的10分钟内应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并于灾害发生后的6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依据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和其他相关预警与相应等级,设I、Ⅱ、Ⅲ、IV四个防御响应级别。
5.1 I级响应
启动条件
腾冲市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研判对相应范围启动I级防御响应:
(1)保山市气象台发布暴雨I级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2)保山市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
(3)保山市启动地质灾害防御I级。
(4)敏感地区或敏感时间内保山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
(5)市指挥部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发展,决定启动I级防御响应。
主要响应措施
(1)指挥长调度指挥,由副指挥长带队会同应急管理、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行业主管成员单位水务、发改、交通、住建、文旅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域实地指导。
(2)指导乡镇(街道办)指挥部进行会商研判,派出技术支撑人员全面调查核实重大隐患点(风险区)监测预警信息,指导乡镇(街道办)组织“五位一体”网格员、群测群防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巡查监测,对重点地区、敏感时段实行现场驻守。
5.2Ⅱ级级响应
启动条件
腾冲市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判对相应范围启动Ⅱ级防御响应:
(1)保山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Ⅱ级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2)保山市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3)保山市启动地质灾害防御Ⅱ级响应。
(4)保山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
(5)市指挥部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发展,决定启动Ⅱ级防御响应。
主要响应措施
(1)常务副指挥长调度指挥,由副指挥长带队或委托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会同应急管理、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行业主管成员单位(水务、发改、交通、住建、文旅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域实地指导。
(2)指导乡镇(街道办)指挥部进行会商研判,调查核实重大隐患点(风险区)监测预警信息,指导乡镇组织“五位一体”网格员、群测群防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巡查监测,对重点地区、敏感时段实行现场驻守。
5.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腾冲市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判对相应范围启动Ⅲ级防御响应:
(1)保山市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2)保山市启动地质灾害防御Ⅲ级响应。
(3)敏感地区或敏感时间保山市级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4)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发展,决定启动Ⅲ级防御响应。
主要响应措施
(1)副指挥长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派出技术支撑人员赶赴预警区域实地指导。
(2)指导乡镇(街道办)进行会商研判,调查核实重大隐患点(风险区)监测预警信息,指导乡镇组织“五位一体”网格员、群测群防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巡查监测。
5.4 IV级响应
启动条件
腾冲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判启动相应范围IV级防御响应:
(1)保山市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
(2)保山市启动地质灾害防御IV级响应。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发展,决定启动IV级防御响应。
主要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组织调度,驻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系统预警情况适时调度乡镇跟踪地质灾害监测点(风险区)群测群防、派出技术人员实地复核等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技术支撑人员赶赴预警乡镇实地指导。
5.5先期应急处置
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预警信息和响应通知后,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按调度指挥权限,提请相应层级领导批准发布启动相应等级的防御响应。
现场响应
现场响应由预警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避险转移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做好重点区域临灾主动转移避险准备,全面转移位于危险区域、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人员,特别是要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的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并依规履行速报程序,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2)村级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应立即通过村广播、扩音喇叭、手摇警报器等预警工具对村民进行转移避险预警,按照先期确定的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受威胁群众进行人员转移安置。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响应内容包括:
(1)了解情况。快速了解降雨情况和先期处置工作进展。
(2)调查评估。组织现场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隐息,评估灾害风险。必要时,派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专家前往现场。
(3)研判会商。根据现场排查报告,会同技术专家预测灾害趋势。
(4)建议措施。研究提出灾害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和技术咨询方案。
以上是基本处置工作内容,现场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事发地政府视情增加或减少具体工作内容。
5.6提示性预警响应
由驻县联乡技术支撑单位的技术骨干组成,接受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的调度,组成工作组下沉一线,帮助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工作;协助值守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巡查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调查与处置等各项工作,做好群测群防员在岗抽查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风险防范,完成值守区域防御响应的技术支撑工作。
5.7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响应发布单位的结束指令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风险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由响应启动人决定结束地质灾害防御响应并发布。
6 职责分工
6.1综合协调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配和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和建议,协助完成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省、市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省、市工作组,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省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县、区)支援我市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市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2紧急抢险救灾
市消防放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与改革局、电力公司: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基础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市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共享与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有关的地震趋势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5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专业应急队伍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6.6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市教体局:负责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和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函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终报报市人民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档案工作的统筹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工作职责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6.8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预算内投资支持,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重大救灾项目,配合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资金保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后,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部门的支持。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统筹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应急时有效投入使用。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覆盖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
市自然资源局用好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7.5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8监督检查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法规规定,结合本预案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因履职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照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保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奖励与责任
9.1奖励
市委、市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市委、市政府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