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4011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惠民生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09:22: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火葬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腾办发〔2016〕65号)的解读
(一)实施火葬的惠民殡葬政策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前已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合冢墓, 在世的另一方死亡后必须火化,才能以骨灰盒安葬的方式合葬。在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的长坡山、瓦岗坡、花烟坡、马常坡范围内,2015 年 11 月 10 日前已建成的坟墓,对象人员死亡后必 须进行火化,才能以骨灰盒安葬的方式入葬。
(二)禁止性规定
1.火葬区范围内严禁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乱埋乱葬。
2.非火葬区范围内的遗体实行规范化土葬,单人墓占地不超过 4 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 6 平方米,严禁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1)耕地、有林地;
(2)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 200 米内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和文物保护区内;
(4)铁路、乡道及以上级别公路两侧 200 米范围内;
(5)古村落以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规划范围内;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3.禁止修建“活人墓”。火葬区内的活人墓由墓主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到辖区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给予优惠30%的购墓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由墓主和其家属承担在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的长坡山、瓦岗坡、花烟坡、马常 坡搬迁安置地范围内的活人墓,墓主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限内自行 拆除并到辖区公益性公墓购墓的,给予优惠 50%的购墓费。
二、腾冲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腾冲市殡葬改革相关问题的说明》(腾殡改发〔2016〕1号)的解读
(一)关于2015年11月10日以前已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长坡山、瓦岗坡、花烟坡、马常坡4块安置地范围内建有活人墓的,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可以以骨灰盒安葬方式入葬。其火化费、丧葬抚恤和资金奖励的办理
1. 对象为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得领取丧葬抚恤费。
2. 对象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并经市殡葬监察大队核实确认的证明可免除遗体火化环节的费用,但不给予4000元的资金奖励。
(二)关于老坟搬迁进公墓,遗体火化费用的问题
按腾办发〔2016〕65号文件规定,遗属自愿将原有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迁入骨灰公墓的,政府给予2000元的补助。墓内有遗体的,遗体原则上由迁坟者自行处理,确需送往殡仪馆火化的,火化环节的费用给予免除,减免经费参照腾办发〔2016〕65号文件中关于遗体火化费用减免的方式办理。
三、《腾冲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腾越镇四块搬迁安置地范围内活人墓有关事项的通知》(腾殡改办发〔2018〕6号)的解读
(一)优惠政策
2017年3月31日前拆除“四块搬迁安置地”范围内活人墓的,在购买公益性公墓墓穴时,按照《腾冲市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火葬区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给予墓主50%的购墓优惠;2017年4月1日以后拆除“四块搬迁安置地”范围内活人墓的,在购买公益性公墓墓穴时,给予墓主30%的购墓优惠。
(二)拆除程序
由墓主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核实,并报乡镇进行备案,由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场监督拆除工作,并做好活人墓拆前、拆中、拆后图片资料收集工作,待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参照原有规定出具活人墓拆除证明。
(三)购墓优惠的办理
购墓者持乡镇出具的《活人墓拆除证明》到腾冲市辖区公益性公墓购买墓穴时,按比例一次性减免相应的购墓金额,优惠资金不兑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