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3-1/20230913-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15:53:3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水政法〔2020〕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编制、调整或者修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
三、决定国家或者省市级规划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四、制定重大水利改革创新政策、措施。
五、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