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30914-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14:56:5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管理、婚姻服务、区划地名管理,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区划地名管理、殡葬服务等中长期专项规划;
(三)决定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社会事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