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3-4-/2025-0207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迁出、迁入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09:17:49 |
文号 | 浏览量 |
●受理部门:19个乡镇派出所 (腾越、西源街道到政务中心)
●办理条件 :1.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 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
2.购房落户: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 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租房落户 (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 人 (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
4.租房落户 (未征得房主同意)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 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 (家 庭)户
5.直管公房落户: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 (部队)公房的,本人 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以在 直管公房、单位 (部队)公房申请落户
6.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 户
7.大中专院校招生 (转学)落户: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 (转 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 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 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 体户
8.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 (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 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 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 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 (含乡村)、父母现常 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9.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 女,经部队师 (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 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
10.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 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 本人或家庭成员 (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 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 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 :19个乡镇派出所 (腾越、西源街道到政务中心)
●所需材料:
1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 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 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 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购房落户所需材料:(一)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 22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
3.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四)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合同)、住建部 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租房落户 (未征得房主同意)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合同),或者公 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 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外)孙 子女、(外)祖父母 (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 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直管公房落户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 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 (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 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 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 配套性住宅。单位 (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 (部队)管理并分配 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
6.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 理
7.大中专院校招生 (转学)落户:(一)书面申请;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 (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 第 (三)项。
8.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 (肄业、结业)落户:(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 (含乡村)、父母现常 住户口登记地 (家庭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毕业证 (肄业证、结业证); 3. 就业报到 (登记)证;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6. 居民身份证; 7. 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8. 户口迁移证。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 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 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 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 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 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 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8项。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 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毕业证; 3. 就业报到证; — 32 — 4. 居民身份证; 5. 户口迁移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 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 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 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5项。 服务基层 “四个项目暠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 迁至所在县 (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 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 (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 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9.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1. 部队师 (旅)级 (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 军的批复文件; 2. 现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 等); 3.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33 — 4. 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 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 (外)祖父母在城镇 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 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 现役军人父母或 (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现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 等);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 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在 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 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现役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军 官 证、士 兵 证、任 职 命 令 等);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 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 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 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 (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 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 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 《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七、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 — 35 — 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 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 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 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 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理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 签发 《准予迁入证明》、
《准予迁出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