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3-4-/2025-0212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出生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09:12:56 |
文号 | 浏览量 |
●受理部门:19个乡镇(街道)派出所
办理条件:出生登记 (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 (本指 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流程 : 19个乡镇(街道)派出所
●所需材料:(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 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 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 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 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 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 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等出境入境证件。 二、出生登记 (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 (市、区)内 (昆明市主城四区视为同一区 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 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 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 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 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 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 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 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 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 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 户。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 (军官 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 7 —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 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 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 《出生医学证 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 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 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 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 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 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 《出生医学证 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 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 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 8 —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 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 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 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 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 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 (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 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 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 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 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需 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 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 9 — 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 3.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 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 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 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 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 的证明; (3)本人 (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 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 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 (不含)3个 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