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40322-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依法行政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14:56:5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应急〔2020〕30 号文件要求,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
实行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领导包保尾矿库安全责任,其中三等、四等尾矿库由市政府领导包保,五等尾矿库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包保。每座尾矿库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干部作为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
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依据包保责任制要求,三等、四等尾矿库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监管责任,五等尾矿库由乡镇(街道)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责任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实行“库长制”
尾矿库“库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库长”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尾矿库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四、实行公告公示
尾矿库企业公告:每一座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尾矿库基本信息、“库长”、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每年4月底前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尾矿库名称、所属企业、“库长”、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尾矿库企业应按规定对排洪系统完好情况、主要参数达标情况及坝体稳定性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据排查情况及时组织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核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强化汛期应急管理
尾矿库企业汛期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报告制度,储备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尾矿库企业汛期每周要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尾矿库安全巡查检查情况,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应逐级上报。尾矿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针对尾矿库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制定科学周密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附件:腾冲市2024年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公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