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1-5/20230124-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01-24 16:12:1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腾冲市芒棒镇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2.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0875-5831028。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