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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50626-00009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6-26 17: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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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腾冲市第三届四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石云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部分片区实行单向交通微循环的建议(97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实状况

随着城区车辆数量不断增加,现有路网通行能力与之已不相适应,旅游高峰期、重点节假日、学生上放学和收放假以及上下班高峰时段,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呈现常态化趋势。因历史原因和现有条件,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缺或不足情况日益突出,居民基本停车和出行停车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特别是城市老旧小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库极少、路外公共停车场较少、路内停车位条件受限,部分小区居民合理基本停车需求难于满足,因停车挤占道路空间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日趋严重。

二、办理情况

停车难、停车贵及行车难、高峰拥堵是城市道路交通的当前现状和普遍问题。其实质是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而路网的通行能力及配套的停车设施与之不相匹配、不相适应的必然结果,是实际交通流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所致

石委员提案重点提及的华侨新村、老五中、忠勇路三个片区交通问题,在中心城区具有代表性,其它社区(小区)不同程度存在,当前具有普遍性。建议所提的实施单向交通是一种解决方式,对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单向交通 one-way traffic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全部或部分车辆只能按同一方向行驶的道路交通组织形式。结合实际情况,经权衡利弊、综合考虑,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理由如下:

(一)实施的必要性。经过实地交通调查,除高峰时段外,华侨新村、老五中、忠勇路三个片区的进出交通量不大,现有道路条件基本能够满足车辆通行。若实施单向交通后,在影响范围内,将普遍性影响平峰、低峰时段居民出行,该区域道路网内总的绕行距离增加,半数或多数居民平均绕行距离增加,延长出行时间,影响出行效率,增加出行成本。高峰期、高峰时段通行缓慢或拥堵,在现有道路条件和路网通行能力下,短时期内无法根本性改变。

根据平常时段交通流量、通行情况,综合考虑居民交通需求、绕行成本及行为特征,我们认为目前暂不具备实施单向交通的必要性。

(二)实施的合规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2018)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GA/T486-2015实施单向交通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道路条件通行条件交通流条件华侨新村、老五中、忠勇路三个片区具备前两个条件,即道路条件通行条件,但不符合交通流条件。按照国标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20186.4.1 机动车单向交通组织 交通流符合下列条件及行标《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GA/T486-20154.实施单向交通条件 4.4 “交通流条件,实施机动车单向交通组织交通流需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全天交通流向比大于1.5的;2.双向两车道,且高峰时间段内道路交通流向比大于2。经我们日常观察及实地测试该条件不符合(实测表附后)。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单向交通的规定要件。

(三)实施的有效性。一是现有道路条件下,实施单向交通后可增加一定量的停车位,但增量空间极其有限。二是在大量停车挤占道路空间、道路变窄的情况下,尽管实施了单向交通,其通行效率仍然提升有限。三是实施单向交通后会造成部分单行道路半幅闲置浪费,主、次干道会因大量车辆单行排队溢出而造成拥堵,因而影响区域性交通拥堵。

(四)实施的审慎性。社区小巷、小区道路,从城市道路性质上讲具有一定的公众属性,但其日常功能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居民出行,更多属于居民生活性道路,具有一定的内部属性,可先采取小区组织管理和居民联合自理方式,加强自理、自律。一是现有警力条件下,公安交管部门警力应更多用于承担广大社会公众通行主干、次干功能的交通性道路管理,首保干线、集散道路系统功能良好。二是执法公权力若过多、过严、全面用于小巷、小区等内部性领域管理,不利于社会治理的区域自理、民众自律,会过多干预和影响多数居民的日常生活或个人自由,不符合法的谦抑性和适度性,执法严管应作为最后手段。三是小区停车难问题及因停车挤占道路空间影响通行和安全,甚至造成交通拥堵问题,从长远看,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停车和路网扩容问题。比如解决停车难问题,现有条件下,可深挖城市空间潜力,盘活现有资源,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承载能力和使用效率。采用居民住宅建筑内改造配建停车库,增建扩容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自动泊位智能化立体车库、多层立体式停车楼等),适度增加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夜间限时段路内停车位(实行夜间低费或免费),多措并举,逐步满足小区居民基本合理停车需求

小区行车难、交通堵问题的根本是停车问题,这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不容忽视且需要正视并逐步解决的问题。而解决之道,应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政府领导、政策引导、财政扶持、部门牵头、单位协作,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方面落实政府、部门(单位、个人)主体责任,特别是审批、监管责任,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2022)、《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云南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实行)》(2022)、《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等政策标准有关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要求,逐步增加城市停车设施;需落实《云南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实行)》有关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要求,逐步满足城市停车供给;需落实指南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有关规定:(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0%85%(2)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3)路内停车泊位一般占供给总量的3%5%,中小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区间内合理取值;需落实《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总体要求有关规定: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5%,按照标准足额保障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问题有效缓解,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

综上,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我大队慎重考虑,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留作参考,暂不予采纳,希望您能理解。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结合部门职责,加强高峰勤务管理,针对拥堵路段,加强指挥疏导和违停治理。

三、下步工作

下步,结合实际情况,待单向交通条件具备时,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接下来,公安交管等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交通组织管理和提升城市道路服务水平,特别是提高现有条件下的道路通行能力通行效率,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感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今后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腾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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