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3-0606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14:53:54 |
文号 | 浏览量 |
关于对政协腾冲市第三届二次会议第86号
提案的答复
杨洪新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城区文明养犬的建议(8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状
近些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居民数量不断增加,伴随着养犬扰民、伤人、传播疾病、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凸显。文明养犬的关键依然要依靠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养犬居民文明养犬意识高低不等,仅凭个人喜好和方便而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随处可见。做好文明养犬管理工作,提高居民文明养犬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办理情况
我局对现行养犬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云南省、保山市都没有出台过专门针对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网上搜索其他省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大多出台有各省市的养犬管理条例,且由公安机关负主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城管能在养犬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面太小,能依法行使的职权也很少。城管的职责只能查处对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其中第112项许可事项“犬类准养证核发”,中央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实施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带饲养犬出户应当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发现被遗弃的犬类应当收容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文明养犬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倡导和遵守下列养宠行为:(一)饲养宠物,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二)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三)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四)善待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
现在一些养犬人缺乏文明养犬意识,在小区内、社区内遛犬不牵领,所遛犬只随意乱跑,不及时清理犬排的粪便,甚至造成犬只冲撞、惊吓居民,冲人乱吠、咬人的情况。
我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在小区内、社区内遛犬不牵领,所遛犬只随意乱跑,不及时清理犬排的粪便的情况,依据《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开展相关执法工作。涉及犬只冲撞、惊吓居民,冲人乱吠、咬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4月7日至今,我局多次在“城市管理智慧腾冲”微信公众号上刊载文明养犬相关内容。2022年4月7日,刊载《文明养犬倡议书》;2022年4月13日,刊载《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19日,刊载《腾冲市文明养犬告知书》;2022年12月14日,刊载《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3月31日,制作发布《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小视频。
2023年,我局深入社区、广场开展了“学文明条例,做文明市民”主题宣传活动及“普法强基·贯彻实施《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创建整洁文明优美宜居城市环境”主题宣传活动,城管队员向市民宣传、讲解了《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答市民咨询。并对《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开展了问卷调查。同时,在腾冲城区安装的16套“慧腾冲”室外触控多媒体信息机中收录了《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供市民查询。
三、下步工作
管犬工作应当由政府牵头,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新闻媒体、社区、物业合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齐抓共管。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养犬人在思想上增强遵守养犬法规的意识,逐渐提高文明养犬的道德修养,同时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增加管犬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养犬秩序。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携带饲养犬出户未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情况的处罚力度。
感谢你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你今后一如续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沈明丽,联系电话:0875—5187670)
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