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16081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16:05:23 |
文号 | 腾政办发〔2016〕5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4月8日,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腾政办发〔2015〕27号),要求“2015年底前,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知下发后,各乡镇、各部门结合职能于2015年7月前基本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一年来,全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对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不够,聘请的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 39号),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腾冲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有效抓手,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建立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腾冲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法律顾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充分认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
律师的第三方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其所拥有的法律知识,能为政府实现公众治理、公民有序解决争议、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等提供帮助。律师的业务领域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服务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济秩序、彰显社会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积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积极聘请法律顾问。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2017年,保山市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全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全市还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要把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市国资委、市直部门要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家监管企业,要求各国有企业按照《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积极主动与市司法局、法制办和律师事务所联系,聘请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备案。
(二)完善备案手续。各单位、各国有企业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聘请合同已到期或更换法律顾问的应另行签订聘请合同。新聘法律顾问或重新签订聘请合同的单位、国有企业,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报市司法局、法制办备案。合同文本可参照《腾冲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样本)》(附件)。
四、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制度效能
(一)依托法律顾问强化法制教育培训。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要将加强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培训作为法律顾问的首要任务,以通用行政法规和工作涉及法规为主要内容,由法律顾问对干部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提升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增强法制思维,提高运用法制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或不定期与法律顾问沟通,重视其反映的社会倾向性问题,及时掌握涉及职能职责的社会动态,努力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腾冲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样本)
附件:
腾冲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样本)
甲方:×××××(行政机关名称)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服务方式
(一)服务范围
1.为甲方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性审查意见;
2.协助起草、审查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为甲方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4.应邀参与甲方的执法监督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5.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受甲方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及其他非诉活动;
7.承担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方式
乙方以团队方式提供顾问服务,根据需要可到甲方现场服务,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其他方式提供高效服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
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
三、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并按下列方式支付: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2.甲方应当客观、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可参考乙方律师意见,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6.承担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本市外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但乙方更换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不得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或担任代理人;
5.如甲方所属二级单位需法律服务时,乙方一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6.乙方为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甲方的各项信息;
7.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五条 律师诉讼代理费
乙方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乙方受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诉讼,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逾期不支付顾问费或工作费,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乙方律师因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送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各报备1份。
甲方:×××××(行政机关名称)
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