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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150410-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4-10 16:02:56
文号 腾政办发〔2015〕28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腾冲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保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保发〔2014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热心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由行政机关与律师协商聘请。

  法律顾问聘期由聘请单位和受聘律师协商,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单位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聘用单位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性审查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三)为聘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应邀参与聘用单位的执法监督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受聘用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及其他非诉活动;

  (七)承担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聘用单位的有关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优先了解有关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接受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聘用单位邀请参加的会议,及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及行政机关的保密规定;

  (二)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用单位对方的代理人;

  (三)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或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六)其他有损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执业处罚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聘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省市驻腾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