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0-0228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16:53:2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加快推进腾冲市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腾冲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
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4.《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
6.《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9.《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33号)。
10.《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政发〔2019〕11号)。
二、禁燃区定义及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管理规定如下: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33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政发〔2019〕11号)相关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腾冲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腾冲市禁燃区燃料组合为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相关乡镇及社区(村)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禁燃区建设。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四、划定范围
按照《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33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政发〔2019〕11号)有关要求,参照《腾冲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6—2025年)》规划范围,并实际管理集中连片原则,划定腾冲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城区范围(不包括工业园区),东至满邑村东湖公园恒益东山,西至宝峰山来凤山山脚,北至金源路董关村环岛,南至飞虎公园,腾冲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33.73平方公里。(见附图)
五、主要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1.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等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他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2.禁燃区内,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3.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4.除《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外,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各种可燃性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5.本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推动城区清洁能源规划实施,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新建项目审批,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云南省、保山市确定的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价格,保障供应和稳定物价。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技改项目备案,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禁燃区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改造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清查建筑施工场所的禁燃工作,做好禁燃区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的行政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规划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提出禁燃区划定和实施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协调、检查禁燃区高污染燃料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禁止审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违反禁燃规定的设施,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备,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取缔、吊销违反禁燃规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枯枝烂叶、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配合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禁止核发、年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使用登记证,负责梳理提供禁燃区内已注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基础信息资料,依法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注销使用登记证;协助查处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服务和个体经营户。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禁燃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燃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禁燃区内教育机构的禁燃工作。
腾越镇:负责协调做好本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完成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烧烤炉、开水炉、大灶等设施的摸底排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配合开展高污染禁燃区专项执法活动;负责做好辖区内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职责。
加强禁燃区建设的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禁燃区划定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工作组织。认真履行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职责,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禁燃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成合力,以禁燃区的划定促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升。
(二)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力度。
加快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燃气门站、加气站和LNG工厂布局,提高管线密度,建设必要联通线,增强管网配气能力,加快禁燃区的天然气供应能力,以满足禁燃区建设的天然气需要。
完善城市电网规划和建设,优化城市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并将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三)加强禁燃区监管督查和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监管重点,及时对禁燃区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逾期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禁燃区宣传教育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高污染燃煤禁燃区建设进行宣传,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新理念,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进行高污染燃料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形成“从我做起、清洁空气”的社会风气,为建设生态腾冲贡献力量。
附件: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表1)
2.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表2)
附件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表1)
类别
|
燃料种类
|
||
I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II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III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附件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表2)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