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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口岸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口岸〔2010〕2号)精神,结合腾冲市边境地区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工作实际,设立由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地税部门组成的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辖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工作,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

2.维护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的正常贸易秩序,协助各监管部门开展有关管理工作。

3.验核边民身份并核发《边民互市贸易登记证》。

4.统一收取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有关费用。

5.配合各执法部门打击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组成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在市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1.海关在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对互市商品卡口登记,允许互市商品进入互市交易监管区(点),由边民按每人每天8000元的标准向海关申报查验,互市交易监管区(点)闸口由海关值守,并按规定负责互市商品的监管查验放行。

2.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货物检验登记,对符合检验检疫规定的签印放行。

3.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海关做好边民互市贸易的各项管理工作,协调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是否办理相应的申报工作,做好边民互市贸易日常管理、协调、统计工作。

4.税务部门为边民及有关主体提供税收征稽服务。

5.边民互市监管区(点)经营企业负责有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并按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 为便于边民互市贸易开展和规范管理,结合腾冲边境地区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对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实行场所式(闸口式)监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为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的正常运营提供快速、便捷、灵活、高效的服务,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边民应到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验核边民身份并核发《边民互市贸易登记证》后,方可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经营。

第六条 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实行限时开放,进出口物品出入通道开放时间为每天08:00至18:00,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开放时间的,由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模式边民互市贸易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人到、物到、证到”的“三个同时到达现场”原则实施监管。

(一)互市进口商品申报流程和管理模式中方和外籍边民携运入境互市商品向查验部门申报→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商品交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查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税费手续(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委员会)

(二)互市出口商品申报流程和管理模式双方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商品交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边民向查验部门申报→查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边民凭出口手续携运出境(监管部门查验发行)。

第八条 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收购的边民互市商品,在未办结海关进口手续前,按照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办结进口通关手续的进口互市商品,边境地区的个体户和企业可以收购,并鼓励互市商品就地加工。

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经营按照有关规定,在不超过边民互市贸易规定金额和免税商品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项下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进口。国家禁止出口商品和应征收关税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国家限制和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限额规定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方边民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交换活动,必须凭身份证或“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经市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核发《边民互市贸易登记证》,准予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缅方边民凭“缅甸中国边界通行证”准予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第十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外调商品税费计征价格以海关接受申报的价格为基准价格。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外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外调。

第十三条 互市贸易进出境商品,边民可采取拼车等不同的载运方式通关。载运边民互市商品的运输工具,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正常的边贸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边民互市贸易环境,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边民互市贸易各项管理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