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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做好争创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全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提升全县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保政发〔2010〕213号)、《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兴县战略的实施意见》(腾政发〔201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腾冲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追求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水平高和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每2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企业均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企业获政府质量奖有效期限为4年。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获奖满3年后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占用当年名额。申请复评的企业,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复评合格后重新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分管副县长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评审办),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

第八条 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负责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评审组。

(三)制定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六)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等评审方法、技巧和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腾冲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的企业。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质量效益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云南名牌产品、保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保山市知名商标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获得主管部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县级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出现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公共卫生、环保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工作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每次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时限及评审要求。

第二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撰写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受理。

(二)材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申请企业确认,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审办。

(四)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初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政府质量奖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五)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对入围企业进行审议表决,经评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拟获奖企业。

(六)公示。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七)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获奖企业,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并向获奖企业颁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每年政府质量奖的奖金20万元(两家)和评审培训经费10万元(外请省市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评审会议费,开展企业卓越绩效管理方面的年度培训费,奖杯、奖牌及证书制作费、日常工作经费等)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技术创新、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的投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后,评审办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每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审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

第二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或服务投诉并查实的。

(四)产品在外地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曝光,造成地区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六)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条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收回其奖牌、证书,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二)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评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评委会组织推荐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未获奖的企业,可以参加申报腾冲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得参加申报腾冲县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腾政办发〔2013〕126号)同时废止。

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