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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两社一会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组织、创办或自愿接受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腾冲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依法组建、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地、设施;

(四)按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统计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供相关报表;

(五)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悬挂授权使用统一标识的牌匾;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上墙公开,接受监督。

(六)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其章程中必须明确县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是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愿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资格享受县及县以上的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或以农民为主体组织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

(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员数量及出资额。

(二)按照章程规定建立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成员表决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有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盈余分配制度和“二次返利”制度。

(四)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提供成员查询。

(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作社名称。

(二)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工作人员。

(四)应取得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成立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批复。

(五)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七)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运转正常。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一)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状况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实际需求,确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明确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及联结方式。

(二)明确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起草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社员共同依法制定,章程的起草工作由发起人负责,章程内容参照《腾冲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社员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

(四)吸收社员。凡是认同本合作社章程,交纳入社股金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社员。

(五)召开成立大会。当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数额后,就可以召开成立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注册。成立大会后,合作社依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参见工商程序),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 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社员以股金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登记。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后必须进行登记,并应如实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组织章程。

(二)本组织代表大会关于选举或者任命本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的决议。

(三)集体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统计制度。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时向上级主管及相关业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

(一)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培训,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明确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程序,提高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财务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规范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准确计算利润,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三)技术培训。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培训,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年初做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提高社员技术技能,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 规范化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室内做到制度上墙,匾牌悬挂醒目、正确,资料齐备。

(三)健全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有银行开户账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帐、核算。会计和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四)制度健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五)民主管理。主要内容是: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有出席成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到民主决策并有完整记录。

2.选举和表决符合章程规定。在选举和表决中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的方式,切实做到管理民主。

3.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4.内部产权清晰。建立社员账户,社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盈余返还等情况记录准确无误。

5.实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实行盈余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督制度健全。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置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质询;监事(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社员(代表)大会;或由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觉接受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六)正确规范使用专业合作社标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产品包装上,要正确规范使用县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标识。

第十六条 示范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范管理情况。

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2.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7.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情况。

1.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2.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3.“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情况。

1.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2.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3.社员收入比当地同行业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收入高1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三章 综合服务社


第十七条 综合服务社是指一定区域内,重点在行政村及较大村寨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文化娱乐、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等农民所需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综合经营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综合服务社的基本要求:

(一)乡级店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边远地区不低于50平方米),年经营总额不低于40万元(边远地区不低于20万元);村级店经营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年经营总额不低于10万元。

(二)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的,以化肥、农药、农膜等经营为主,并提供农业科技咨询、农产品和农资商品市场信息服务;兼营农机具、饲料等农资商品供应。

(三)从事农村生活资料经营服务的,乡级店经营品种不少于500个(边远地区不少于300个),村级店经营品种不少于200个(边远地区不少于100个),兼营农副产品收购或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农机具租赁修理、家电及沼气池维修、餐饮、医药、理发、沐浴、文体娱乐,代办邮政、电信、保险、水电等业务不少于1项以上。

(四)经营门店整洁、卫生,货架统一,开架式销售,商品陈列规范、明码标价、质量符合要求,经营人员着装整洁、服务诚信热情,营业场地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或器材。

(五)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商品购进台账完整规范,照章纳税,无违规记录。


第四章 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是指供销合作社引导农民、企业和组织自愿联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能的非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

(一)个人会员50%以上是农民,团体会员中涉农企业或组织不低于2个。

(二)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协会宗旨相一致的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技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自律维权等活动。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和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依法年检。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县、乡镇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分别设立合作社经济组织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对“合作经济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合作经济组织”严格履行章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正确使用授权的标识,维护成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谁创办、谁管理”的原则,由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对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照章纳税缴费、经营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并对经营服务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了解、协调、解决或反映。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本办法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继续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发展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乡镇也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规范、指导、培训,重点用于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对我县合作经济组织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申报。专业合作社必须达到示范社或规范社标准才能申报县及县级以上项目扶持。

第二十八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工作措施,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资金、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和交通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合作经济组织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税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腾冲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