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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腾政办发〔2011〕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腾冲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救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以县、乡镇为主筹集救灾资金,县级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及时向上级报送灾情及损失情况,并申请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县民政局综合协调全县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县建设局综合协调全县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县民政局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缴入国库并预算管理,并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对口向上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县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须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县建设局商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联合下达。

(三)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根据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县级财政应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2日内下达并及时拨付到相关单位,应尽快发放到灾民手中。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县级应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7日内下达,并在1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须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同时抄送监察及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县民政局和县建设局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民政、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民政部门及红十字会须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同时反馈捐赠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民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