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2-010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15: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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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畜禽运输车辆防疫
管理及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腾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各级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畜禽运输车辆管理,夯实我市防疫基础,严防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扩散蔓延。现就认真做好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及清洗消毒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畜禽运输车辆的备案要严格按照车辆备案的条件和要求、备案操作流程开展备案的审批工作,相关备案表格式以及检疫出证条件、执法监管要求逐一核实、明确,确保不折不扣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确保非洲猪瘟等疫病不因运输车辆不合格而传播。
二、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消毒管理
(一)推进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点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实际情况,按照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点。目前,全市符合清洗消毒条件的畜禽清洗消毒点共有3个,即腾冲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旁的腾冲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固东镇牲畜交易市场内的畜禽运输车辆洗消点和位于界头镇永乐社区的畜禽运输车辆洗消点,凡在我市启运畜禽的车辆必须取得以上任何1个洗消中心(点)签发的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方可承运畜禽,并与车同行。
(二)严格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点)的监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定期开展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对检测不合格的,要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装前卸后洗消制度。各检疫申报点对所有畜禽运输车辆执行装载前清洗消毒情况做好监督,实施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要查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消毒凭证和消毒情况,并在检疫证明中注明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接收畜禽的养殖场、屠宰厂(场)负责查验、回收畜禽运输车辆的消毒凭证,并造册登记保存不少于12个月;养殖场、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具消毒凭证车辆运输的畜禽。派驻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厂(场)对卸载畜禽后的车辆实施消毒合格,方可允许驶离畜禽屠宰厂(场)。
三、强化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运转、规范出证的工作指导,着力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落实,确保我市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措施落地见效。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消毒凭证真实性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养殖场、屠宰厂(场)入场、运载工具备案证明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深化日常监管,不断促进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检疫申报点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或者无有效消毒凭证运输的,应当责令改正。承运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运输车辆和承运企业(个人)登记备案、凭消毒证明承运畜禽、承运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工作,在消灭传染源、阻断动物疫情长距离传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具体措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属地畜禽运输车辆各环节防疫管理,确保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腾冲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