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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2021-0514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发布日期 2021-05-14 08: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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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腾农发〔2021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原则,逐步推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方式,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布局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区位优势、自然隔离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1个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工艺、环保要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全市范围内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确保实现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设置乡镇(街道)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设置由政府或无害化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配备冷藏设施、短途运输设备以及消毒设备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作为病死畜禽临时存放点,并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

三、有关要求

(一)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大新《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畜禽饲养者、屠宰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群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认识,引导社会参与支持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 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义务。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营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要指导养殖场户配合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养殖场(户)采用深埋等传统方式处理的,要规范处理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确保清洁安全处理,辖区内集中处理机制建成后,逐步纳入集中处理,建章立制,取缔深埋、化尸池等落后的处理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及处理厂实施全程监管,明确责任人,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要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查处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全面推行生猪农业政策性保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要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

(五)加强领导,长效管理。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落实监管措施,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养殖、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及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机制实施后,要第一时间送到集中收集点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腾冲市农业农村

202151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