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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06_A/2018-073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发布日期 2018-07-30 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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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南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范围、执行依据及标准、无害化处理方法、收集运输要求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受理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等。

五、无害化处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根据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六、无害化处理方法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一)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二)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三)掩埋法。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四)发酵法。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七、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

(一)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二)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三)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四)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五)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六)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七)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八)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九)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十)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十一)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十二)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十三)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四)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十五)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十六)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十七)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十八)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以及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等。

(十九)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八、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