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gtj-05_Z/2022-101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15:53:5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0号
被处罚人:杨某,性别:女,年龄:62岁,民族:汉族,住址及电话: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
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建设框架结构住宅房屋296.0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腾冲市2021年至2022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1121.36元,合计造价为331978元。
本局于2022年9月23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9月26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90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90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建设框架结构住宅房屋296.05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9918元即(296.05平方米× 1121.36元/平方米×6%)。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