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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3MB1M99751H/20241119-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4-11-19 1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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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源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冬季是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阶段,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碱,对心脏毒性极大,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不慎误食可导致心肌麻痹死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西源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单位、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的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特别提示: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西源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