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4111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17:51:48 |
文号 | 浏览量 |
冬季是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阶段,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碱,对心脏毒性极大,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不慎误食可导致心肌麻痹死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西源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单位、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的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特别提示: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西源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