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50327-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10: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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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规定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砂石料属于第三类矿产,火山石(玄武岩)属于第二类矿产。且《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商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用海、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因此,开采砂石料和火山石必须按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要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开采砂石料和火山石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要求,取得环保、水保行政许可批复;涉及林地占用的,要编制林勘报告,办理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审批手续,取得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开采砂石料和火山石。
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来源于:腾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