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3062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日常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10:39:5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公民隐私和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信息发布,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结合《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特以下制度。
一、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二、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1)保护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
2、设备信息。主要是指消费者所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终端设备位置信息、Wifi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内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统版本等;
3、账户信息。主要包括网银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社交账号和重要邮箱账号等;
4、隐私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IM应用软件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
5、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6、网络行为信息。主要是指上网行为记录等。
(2)基本原则
1.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2.处置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
3.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三、法律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