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50307-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15:55: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着力解决好“火源管控力度不够”“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全力维护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保山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腾冲实际,现就腾冲市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相关事项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范围为:林区、草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
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工作,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织密织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网并做到闭环管理。
五、积极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以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权所有者,要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防火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强化宣传、检查、巡护巡查力度。电力、通讯、铁塔公司等产权单位和旅游服务单位以及个人要定期检查防火安全,消除火患,确保安全。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烧蜂、烧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 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使用火种,被监护人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开矿和各种项目建设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三)严格火源检查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语(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七、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和各类防扑火队伍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强化应急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报警;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有火必报、扑报同步、归口上报”的原则,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安全、科学、快速扑救。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曝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长:杨艳龙
2025年3月1日
【来源于:腾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