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04_B/2018-062204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税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3-19 16:56: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冲市国家税务局(腾越镇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9号)腾冲市国家税务局一二分局(腾越镇上绮罗社区绮群小区276号)腾冲市国家税务局固东税务分局(腾冲市固东镇)
办事窗口:腾冲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非工作日:按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四、申请材料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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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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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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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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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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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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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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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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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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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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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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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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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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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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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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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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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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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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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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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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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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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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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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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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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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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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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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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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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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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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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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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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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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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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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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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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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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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送达方式: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领取地址:腾冲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61003
监督电话:0875-5183007
咨询和投诉地址:1.窗口咨询和投诉:腾冲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0875-5166236 地址:腾越镇上绮罗社区绮群小区276号;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监察室,电话:0875-5183007; 3.信函咨询和投诉:腾冲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监察室,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9号,邮政编码:679100; 4.网站咨询和投诉:保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九、文书表单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业务流程】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流程如下图: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 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 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