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77-X-17_F/2018-013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五合乡 |
公开目录 | 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7-06-23 14:32:48 |
文号 | 浏览量 |
贫困户认定标准
一、贫困对象识别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
(二)标准:2017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200元,且居住C级、D级危房或者家庭成员患有重病(国家卫计委确定的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要病种)或者有义务教育阶段外就读学生且经济负担较重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待遇,但尚未达到脱贫标准的,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二、纠正识别不准贫困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标准:
1.家庭成员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考入财政供养系列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家庭成员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作为脱贫措施的、易地搬迁进城安置户,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入股参与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9.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