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20231129-00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20: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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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法监督;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环节中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群体健康损害、严重社会危害或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药品突发事件,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和假劣药品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上报等。
第五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组织和管理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
(三)贯彻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汇总事故情况,向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七)完成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人员救治组:由乡食药安办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应急保障组:由乡食药安办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警戒保卫组:由乡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事故调查组、人员救治组、善后处理组开展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及有关协调工作的开展。
善后处理组: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七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全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做好善后处理,并及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市食药安办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二)乡食药安办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乡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处理;负责医院、药店、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乡公安派出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及公共安全等工作,配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单位都应根据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 乡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乡政府应成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政府食药安办。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除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第九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向市食药安办通报。管委会在接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全乡有关单位以及各村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管委会、市食药安办报告。必要时由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可向市食药安办请求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村及相关单位,应当服从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乡政府和市食药安办。乡政府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市食药安办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乡政府组织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五章 预案的终止
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乡政府和市食药安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