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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17_Z/2018-0209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养老 发布日期 2018-01-27 13: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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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田乡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火葬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强力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火葬区工作的实施,结合团田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有步骤地推行强制火葬政策,革除丧葬陋习,逐步实现“科学、规范、文明、节俭、环保”的丧葬新模式,促进团田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巡查工作组,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殡葬改革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管力度,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综合推进殡葬改革火葬区实施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殡葬改革发展态势,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四)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殡葬需求。

三、总体目标

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内集中安葬,提高全乡火化率和公墓安葬率,确保火葬区火化率达100%,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率达100%。2017年第一季度全面建成小丙弄社区骨灰公墓区,其他村(社区)在2017年上半年按照实际情况完成3至5亩骨灰公墓区的规划和选址,到2020年与全市同步实现“全市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的目标。

四、主要政策

(一)火葬区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一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小丙弄社区全部辖区率先纳入火葬区。

第二阶段: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乡8个村(社区)全部纳入火葬区。

(二)实施火葬的对象(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种民族除外)

1.自2017年1月1日起,全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和在职人员,以及特困人员、无名人员、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

2.火葬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

上述人员遗体火化后,骨灰葬入骨灰公墓或寄存在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塔、楼)内,鼓励开展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多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

(三)实施火葬的惠民殡葬政策

1.火葬区范围内,具有腾冲市团田乡户籍,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免除火化环节的费用,具体包括遗体接运费、火化费、24小时冰冻费、1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返程费(10公里以外的送到村(社区)所在地,再由村(社区)组织送到丧属家中或骨灰公墓)、赠送价格300元以内骨灰盒1个,并给予4000元奖励。

2.非火葬区人员死亡后,丧属自愿将死者进行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享受上述惠民政策。

3.因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和其它项目开发需要搬迁的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迁补偿外,给予2000元奖励。

4.丧属自愿将原有坟墓迁至骨灰公墓,并以骨灰方式安葬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5.2015年11月10日以前已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合冢墓,在世的另一方死亡后必须火化,才能以骨灰盒安葬的方式合葬。在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的小丙弄社区街子坡范围内,2015年11月10日前已建成的坟墓,对象人员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才能以骨灰盒安葬的方式入葬。

上述所涉奖励资金由乡社会事务办每季度一次将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兑现。

(四)禁止性规定

1.火葬区范围内严禁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乱埋乱葬。

2.2020年1月1日前未纳入火葬区范围内的遗体实行规范化土葬,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严禁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1)耕地、有林地;

(2)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村级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教学点(区)内;

(4)乡道及以上级别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

(5)古村落以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规划范围内;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3.禁止修建“活人墓”,禁止老坟翻新和修建大墓、豪华墓,一经发现,依法强制拆除。

(1)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人员必须带头自行拆除已建活人墓。

(2)火葬区内的活人墓由墓主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到辖区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给予优惠30%的购墓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墓主和其家属承担。

(3)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骨灰公墓区安置地范围内的活人墓,墓主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到辖区公益性公墓购墓的,给予优惠50%的购墓费。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5月至12月)。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完善的殡葬改革政策和工作机制;各村(社区)按照公墓建设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火葬区执行时满足群众需求。

(二)宣传阶段(2016111日起)。按照《腾冲市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报道方案》,开展多形式、大密度、广覆盖的宣传。通过宣传车辆,走村串寨进行语音广播,重点宣传《殡葬改革条例》、《团田乡殡葬举报奖励公告》、《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做到宣传不留死角。同时创新宣传方式,充分依托广大农村文艺队,开展相声、小品、男女独唱、说唱、花灯、舞蹈等表演形式,多角度、全方位、持之以恒的破除传统陋习,宣传殡葬新风,加强殡葬改革的正面舆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实施阶段(201711日起)。按火葬区执行时间,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政策。

六、工作措施

(一)坚决执行遗体火化。火葬区居民死亡后,必须火化,由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村(社区)、村民小组配合丧属联系殡仪馆,做好遗体火化相关事宜;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丧属或死者原单位与殡仪馆联系遗体火化事宜;外来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与殡仪馆联系遗体火化相关事宜;在医院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医院联系火化相关事宜;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含无名尸),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单位与殡仪馆联系遗体接运及火化事宜。凡出现死者家属弃尸不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上报至乡社会事务办联系殡仪馆运送遗体并火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

凡将遗体装棺土葬的,乡人民政府下发《限期自行起棺火化通知书》,并由村(社区)做好丧属思想工作,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起棺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乡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强制实施火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

(二)坚决实行骨灰安葬。火葬区遗体火化后必须葬入骨灰公墓或寄存在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塔、楼)内,禁止在公墓以外私自建坟埋葬。凡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乡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移入骨灰公墓安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和丧葬抚恤等费用。

(三)全面整治治丧秩序。治丧和悼念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或死者原住所内进行。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由乡人民政府联合市殡葬改革执法大队、市综合执法部门、派出所等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遗体管理。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和冷藏,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送和冷藏遗体。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处理。严禁遗体非法外运,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的,须经乡社会事务办上报市民政局依照国家规定审批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进团田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批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五)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禁止在火葬区内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全乡范围内禁止制售不符合规范的墓碑,对违反规定的,乡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服从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健全殡葬配套设施。要大力推进中心公墓、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为火葬区的顺利推行夯实基础。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殡葬改革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任务重、推进难度大,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全乡成立了以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常务副组长,人大主席、副乡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腾冲市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腾冲市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腾冲市火葬区划定方案》等文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丧葬违法行为。

各村(社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腾冲市殡葬改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把殡葬管理服务纳入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把殡葬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纳入村规民约,明确党总支(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职责

乡社会事务办作为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的主管和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殡葬改革职责,健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各部门抓好落实。要落实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撤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

乡纪委要加强对各部门、各村(社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落实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组织群团办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殡葬改革作为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把领导干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列为干部考核内容。

宣传办要牵头研究殡葬改革宣传的创新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

集镇办、市场监管所要做好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治理工作,坚决取缔火葬区棺木制售点和不符合规范的墓碑等丧葬用石材制售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要将公墓等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全乡、村庄总体规划。

派出所、综治、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搭设灵堂(棚)、游丧、抛撒冥币纸钱等影响乡容乡貌行为的治理工作,并做好风景名胜区乱埋乱葬行为的整治。

卫生院要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务必加强对在医院死亡人员遗体的管理,严禁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非法外运。

林业服务中心要加强林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乱埋乱葬的行为。

国土所要按有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做好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的土地报批工作,依法查处占用耕地乱埋乱葬行为。

财政所应将殡葬改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文化广播服务中心对参与殡仪活动演出团体进行登记,禁止非法演出活动;对从事殡葬活动的民间乐队、艺术人员加强管理和指导。

中心学校要将殡葬改革宣传工作纳入校园文化活动,采取板报、召开主题班会,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将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到每家每户。

尹涛主席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董保行、张综甫为本单位殡葬信息联络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和下属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建章立制等工作,加强辖区内丧葬活动管理,积极配合开展殡葬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科学做好公墓用地的规划选址,并准备公墓用地所需材料报国土所。

(三)健全制度

1.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各村(社区)的村务监督委会主任为殡葬改革信息员,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提供人员死亡信息和殡葬改革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上报、联络沟通等工作。信息员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按“2000元/村(社区)+村(社区)人口数×0.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从殡葬改革经费中列支),对第一时间提供信息上报的其他人员,乡人民政府给予100元的奖励。

2.建立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市、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联动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联络体系,按照工作网络和隶属关系,建立健全死亡信息报告制度。火葬区公民死亡后,信息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并做好丧属的思想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在死亡人员信息报告环节中,不得拖延时间,不得互相推诿。如出现迟报、瞒报或知情不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严格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乡人民政府与各村(社区)各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问责制和“三包、四带、三结合”联动机制。“三包即挂钩村(社区)的领导包村(社区)、部门包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职工包家属。“四带即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带动群众执行殡葬改革政策。“三结合即各部门将开展殡葬改革情况同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相结合,领导干部抓殡葬改革工作成绩同政绩考核、干部职工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同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相结合。

(四)严格考评

1.乡党委、政府对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职责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加强对各村(社区)和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成效明显的部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进展缓慢,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拒不火化遗体或不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其直系亲属在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除对其直系亲属取消当年度考核奖励外,由乡纪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直系亲属在外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报至市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的部门或个人,由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

5.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直系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惠民政策。

6.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妨碍执行公务,阻挠、围攻、殴打殡葬执法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八、此前乡党委、政府下发的相关殡葬改革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