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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2020-1023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救助 发布日期 2019-07-20 13: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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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特困、低保、临救政策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或受委托受理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员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不再纳入低保;特困对象不能自行申请的,村(社区)应主动代为申请。

城乡低保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底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或受委托受理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但应做到保障有据、事由充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2016年11月22日印发:

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乡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灾害、意外事件、重大事故、重特大疾病等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殊、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据实申请,经审核后符合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政策的按相应程序进行审批救助。救助资金实行金融机构转帐方式进行发放。